對規(guī)范網絡主播合規(guī)、道德經營,進一步規(guī)范網絡直播打賞等清朗秩序,都是一個變相的促進和明確。
疫情期間,不少孩子上網時間增加,更有“熊孩子”在網絡直播平臺用父母支付寶、銀行卡“慷慨”打賞……面對這種情況,監(jiān)護人能否要回款項?國務院新聞辦近日舉行新聞發(fā)布會,最高人民法院發(fā)布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(二),其中規(guī)定,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(jiān)護人同意,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“打賞”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、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,監(jiān)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。
我國民法總則規(guī)定,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,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。也就是說,目前一些未經家長同意偷偷給網絡主播等打賞的“熊孩子”,基本都是未成年人,要么沒有民事行為能力,要么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即使有實施打賞的權利,但也是受限制的權利。
實踐中,我們看涉及網絡打賞等問題的“熊孩子”,打賞時非?犊@顯然與年齡和智力水平不相適應。毫無疑問,如果家長不追認,這屬于無效的行為。
此次最高法出臺的解釋,明確“未成年人網絡打賞可退還”,無疑是對這一法條的再一次明確和執(zhí)行細化,很及時很恰到好處,對法院等隨后審理類似案件而言,可以起到快刀斬亂麻的判決指導作用——只要是未經家長等成年人同意的“熊孩子”打賞網絡主播,超越其民事行為能力范圍的打賞金額,只要家長不追認和要求退還的,都屬于無效行為,法院都應該判決網絡主播或平臺及時退還。
對相關網絡直播平臺以及主播等而言,不管是有意還是無意從未成年人那里獲得的、超越他們民事行為能力范圍的、未經家長同意的巨額打賞等,都應該無條件退還。這對規(guī)范網絡主播合規(guī)、道德經營,進一步規(guī)范網絡直播打賞等清朗秩序,都是一個變相的促進和明確。
當然,對家長等而言,也要明白的是,“熊孩子網絡打賞可退還”,并不是絕對的一律退還,而是有條件的兒童民事行為能力外的部分打賞退還。而要從根本上避免“熊孩子”私自過度網絡打賞,除了司法努力外,恐怕更需要家長們從平時引導、監(jiān)管孩子們適度、科學的相關網絡活動等基礎做起,避免事情發(fā)生了再討要退還等麻煩。
來源:浙江法制報 作者: 余明輝 編輯:徐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