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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八個坑害人不淺 消費者一定要擦亮眼睛 - 越城區(qū)消保委昨發(fā)布2017八大消費投訴典型案例

發(fā)布于:2018/3/14 9:22:51  瀏覽:1073次
來自越城區(qū)市場監(jiān)管局的統(tǒng)計數據,2017年,該局共受理處置咨詢投訴舉報6133件,比上年增加1059件,同比上升21.6%,其中消費投訴3568件,占58.2%;舉報2453件,占39.9%;處理率達到100%,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332.8萬元。

該局相關負責人表示,從消費投訴的情況來看,盡管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越來越受到重視,但不容忽視的是,各式各樣的消費陷阱依然存在。針對2017年消費者投訴的情況,區(qū)消保委發(fā)布八大消費警示,提醒市民消費者要格外注意。

八大類消費提醒包括:保健食品非藥品,理性購買防忽悠;促銷活動層出不窮,“餡餅”“陷阱”認認靈清;防曬霜露種類多,選購使用有講究;家電維修“李鬼”多,謹慎選擇免煩惱;家庭裝修陷阱多,購買建材有講究;網絡訂餐真方便,健康消費需謹慎;食醋產品風味多,選購食用有講究;服裝選購五提醒,科學消費才無憂。

促銷品不是處理品
必須符合質量要求


促銷商品的價格往往低于正常銷售的商品,可是東西便宜是不是就意味著質量可以不管不顧了呢?昨天,越城區(qū)消保委給出了明確的答復:促銷品不是處理品,必須符合質量要求!

2017年10月,消費者柴女士在越城區(qū)某專賣店以促銷價購買了兩雙女式運動鞋,然而幾天過后發(fā)現,兩雙鞋的鞋底厚薄不一樣,于是立刻找到該店,要求退換。柴女士認為,鞋子存在質量問題,而且沒有穿過,不影響二次銷售,商家應該要給予退換。

然而商家并沒有同意柴女士的要求,聲稱柴女士購買鞋子時該店正在開展促銷活動,所有鞋類商品均以五折價格銷售,在票據上還蓋了“處理品”的印章,所以售后不再提供“三包”服務。

越城區(qū)消保委的工作人員認為,售賣“特價商品”是商家降價讓利的促銷行為,“特價商品”本身必須符合質量要求,如“特價商品”存在質量問題,依據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相關規(guī)定,經營者應按國家相關規(guī)定承擔包修、包退、包換或其他責任。而“處理品”則存在一定質量瑕疵,商家須在產品上標明是“處理品”“次品”等,并且必須告知顧客瑕疵所在以及一旦購買不退不換。

經過調解,商家與柴女士最終達成了和解,給予消費者退貨。

定制物品細節(jié)未約定
產生糾紛責任難確定


2017年11月底,消費者王先生到越城區(qū)某家具公司采購家具,由于沒有合適的實物,王先生提出在樣品的基礎上進行修改,商家同意后,王先生支付了1600元的定金。

然而家具做好后,王先生卻發(fā)現家具底板的底面沒有涂上油漆,不是他所需要的,要求退款。然而商家卻表示,他們已按照王先生的要求進行了修改,沒有違約,堅持不肯退定金。

區(qū)消保委工作人員了解后發(fā)現,糾紛產生原因是當初雙方在描述定制內容時沒有對修改細節(jié)部分及工藝要求進行書面形式的詳細約定與確認,所以發(fā)生消費爭議時很難定責。在經過工作人員耐心調解后,商家最終同意退還給消費者1550元錢。

電動窗安裝無法使用
及時查驗貨物很重要


2017年6月,周先生投訴稱,當年年初他在紹興城東某裝飾公司購買了一個電動窗,價值5000元。事后他發(fā)現電動窗的控制面板未安裝,電動窗打不開,跟對方公司多次反映沒有結果。

經區(qū)消保委工作人員了解,裝飾公司將商品交付給消費者時未保留相關證據材料,消費者周先生也未對電動窗配件進行查驗。工作人員認為,雙方都存在一定過錯,經過調解最終達成協(xié)議,到廠家購買控制面板,其中貨款、安裝由裝飾公司負責,并承擔半年質保和售后服務,雙方來回的路費由周先生承擔。

擅自提價有違信用
商家應擔違約責任


2017年9月15日,游客孫女士在網上以每間168元的價格預訂了某賓館的2間客房,一行四人準備在國慶期間到紹興旅游,并全額支付了房款,網上顯示預訂成功。然而當她再次確認時,被告知國慶期間客房價格提價,不能以168元的價格入住。

越城區(qū)消保委工作人員了解情況之后,認為孫女土在網上預訂客房并支付了房款后,表明其與賓館的住宿消費合同已經成立,賓館方單方面提出漲價不合理。經過調解,該賓館與孫女士達成了和解,按預訂價給消費者提供住宿服務,孫女士表示滿意。

免費美容是騙局
消保維權退全款


2017年11月,消費者丁女士在越城區(qū)新建路被人以免費美容體驗為由請進一家美容店。在美容中,商家以“兩邊臉會不一樣”等語言誘導丁女士購買美容護理服務,最后丁女士支付了200多元。事后,丁女士感到上當受騙,于是向消保委投訴。通過調解,雙方達成一致意見,商家給予了全額退款,消費者表示滿意。

2012年購買的空調
安裝日期卻是2010年?


2017年10月,許女士在維修空調時發(fā)現,她2012年購買的空調明明在保修期內(該品牌的空調保修期為6年),居然被告知已過保了,查詢該空調條形碼,意外顯示此空調的安裝日期是2010年,懷疑此空調為二手空調。

接到投訴后,越城區(qū)消保委工作人員進行了調查核實和協(xié)調溝通。最終,雙方達成一致意見,消費者購買的空調在保修期6年的基礎上由該商家負責為消費者順延一年,許女士對處理結果表示滿意。

網購數字化商品
沒有7天反悔期


2017年7月,市民崔先生網購了紹興某網絡有限公司在網上銷售的加速器。第二天,其使用該軟件后感覺電腦出現網速慢的問題,于是就和店家協(xié)商退貨,但商家不僅態(tài)度差還不肯退換。

經越城區(qū)消保委調查,消費者購買的是數字化商品,不屬于網絡購物七天無理由退貨所列的商品。通過工作人員的解釋,消費者表示認同。

購買手機分期付款
當心暗藏諸多陷阱

2017年2月,市民陳先生在某手機專賣店以“個人消費貸”的形式分期購買了一臺標價1700余元的OPPO手機,當時店內打著“0利息”廣告牌,購機當日首付200元,之后每個月還款177余元。

在還款9個月后,應該還清了貸款,可陳先生卻被告知還需再支付500多元。區(qū)消保委經過調查發(fā)現,現場廣告牌標注的“0利息”是有適用條件的,但陳先生的手機并不適用。陳先生簽訂的按揭購買合同顯示該手機標價為1799元,首付200元,貸款本金1599元,分12期,加上利息、手續(xù)費、服務費和保險等費用,每期的還款額為177.21元。 



來源:紹興網-紹興晚報
作者:記者 陳波 編輯:黃靖芳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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