快遞小哥騎電動車走人行橫道被撞身亡,因鑒定為機動車負事故的同等責任;市民騎電動自行車被追尾,本來無責,但因電動車被鑒定為機動車,無牌無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……近年來,電動自行車發(fā)生的交通事故居高不下,事故發(fā)生后需要對電動車是否為機動車進行鑒定。電動車一旦被認定為機動車,往往會面臨無證駕駛、未上號牌等屬于機動車的違法行為,繼而承擔相應的責任。
快遞員騎電動車走斑馬線被撞死承擔一半責任
2018年7月11日凌晨2點30分,快遞小哥小春騎一輛電動自行車在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(qū)華北路沿機動車道在出市方向快速行進,大貨車司機小峰在入市方向機動車道正常行駛,在一處人行橫道處,小春突然沿人行橫道左轉掉頭準備往市內行進,小峰發(fā)現(xiàn)小春騎電動自行車突然掉頭后連忙剎車,但仍將小春撞飛,小春經(jīng)搶救無效死亡。
經(jīng)甘井子交警大隊現(xiàn)場勘察,華北路為東西走向,道路中間有水泥隔離墩,小春轉向的位置雖然是人行橫道,但有阻攔樁,其目的是僅讓行人通行,不允許機動車通行。由于小春騎的電動自行車經(jīng)鑒定為“機動車”,因無牌無照,故小春雖然在人行橫道上被撞,但裁決雙方承擔同等責任。
貨車司機小峰感覺自己很冤枉,因為事發(fā)在凌晨,快遞小哥騎電動自行車突然左轉沿人行橫道掉頭,速度非?,自己根本沒有時間規(guī)避。另外,小春騎行的電動自行車被鑒定為機動車,無牌、無證、無保險也不允許上路呀!
小峰不服大連市甘井子區(qū)交警大隊的責任認定,向大連市交警支隊申請復核,日前,大連市交警支隊作出復核決定,維持了雙方負同等責任的認定。
市民騎電動車被追尾承擔次要責任
今年8月14日,周師傅騎一輛電動自行車沿旅順口區(qū)啟新街由南向北正常行駛,突然被一輛同向行駛的轎車追尾,導致其摔倒在地,身體多處擦傷。交警很快到達現(xiàn)場進行勘察,最終通過簡易程序認定轎車司機小孫負事故的主要責任,周師傅負次要責任。
周師傅很納悶,明明是轎車司機小孫追尾導致自己摔倒,依照規(guī)定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,怎么自己還負次要責任呢?辦案交警告訴他,經(jīng)鑒定周師傅騎的電動自行車重量超過40公斤、騎行時最高時速超過20公里,故周師傅的電動自行車屬于機動車,發(fā)生事故時,相當于周師傅駕駛一輛無牌無證的機動車上路行駛,屬于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,故讓他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并不冤。
電動車被鑒定是機動車需擔責
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說,依照2010年1月1日起實施的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》規(guī)定,電動自行車如果達到重量40公斤以上、行駛時速20公里以上的,就屬于輕便電動摩托車或電動摩托車,劃入機動車范疇。依照《道路安全管理法》第八條規(guī)定,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。機動車經(jīng)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,方可上道路行駛,故周師傅的電動自行車一旦劃入 “機動車”,無牌無證上路顯然是違法的。
據(jù)統(tǒng)計,我國電動自行車的數(shù)量如今已超過1億輛。據(jù)業(yè)內人士估計,依照“重量超過40公斤、騎行時最高時速超過20公里”的標準,符合電動自行車標準的可能不超過20%。大家抱著僥幸心理,我行我素,反正法不責眾。但一旦發(fā)生交通事故,交警介入調查,被認定為“機動車”的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就會因無牌無證至少承擔次要責任。(記者佟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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