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標題:“小冰”們寫詩,版權歸誰?——人工智能時代的知識產權歸屬之困
“青蛙兒正在遠遠的淺水,她嫁了人間許多的顏色……”
如果不加告知,你能想象這樣的詩句并非人作,而是出自 人 工 智 能(Artificial Intelligence,英文縮寫為AI)產品——微軟“小冰”之手嗎?
7月5日,微軟(亞洲)互聯(lián)網研究院宣布放棄小冰所著詩歌版權,開啟人工智能與人合著新模式。公告稱,小冰會完成初步創(chuàng)作,人類在此基礎上完成創(chuàng)作,并且人類能獨享該詩歌最終作品的全部權利。
此前,國內某出版商發(fā)布了“小冰”創(chuàng)作的詩集《陽光失了玻璃窗》。這部詩集全部由“小冰”獨立創(chuàng)作,其中不乏“幸福的人生的逼迫,這就是人類生活的意義”這類充滿哲理思辨性的詩句。
“小冰”寫詩、“AlphaGo”問鼎,當人們驚嘆于人工智能的飛速發(fā)展時,一個新的問題出現(xiàn):人工智能的創(chuàng)作是否享有知識產權?微軟(亞洲)互聯(lián)網研究院宣稱放棄小冰所著詩歌的版權,依然沒有解決的問題是:在現(xiàn)行《著作權法》框架內,誰才有宣布放棄版權的主體資格?
隨著人工智能在新聞、音樂、美術等領域的應用日漸廣泛,其創(chuàng)作的版權歸屬問題亦逐漸呈現(xiàn)。“小冰”們寫詩,版權歸誰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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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工智能可否作為著作權人?
討論人工智能創(chuàng)作的版權歸屬,首先應厘清的就是“人工智能是否可以作為著作權人”。
省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法學博士徐秉說:據《著作權法》第十一條之規(guī)定:如無相反證明,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。因此,詩集署名是“小冰”,則“小冰”就是著作權人,依法享有《著作權法》所規(guī)定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。
四川博紳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凊則是另一種觀點:根據《著作權法》,享有著作權的應是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組織。顯然,“小冰”不屬于其中任何一類。李凊認為,“小冰”的作品應認為是法人作品更為恰當,其著作權應歸屬于創(chuàng)造設計它的公司。
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熊琦持有相同看法:對于新出現(xiàn)的人工智能生成內容,在肯定其最低限度創(chuàng)造性的基礎上,完全可以將人工智能的所有者視為作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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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工智能創(chuàng)作是否成為作品?
構成著作權的要件,除了權利人,還有作品。人工智能的成果,是否成為《著作權法》規(guī)定意義上的作品,享受著作權法保護,亦有待討論。
李凊認為,應看重“獨創(chuàng)性”。無論“小冰”的創(chuàng)作質量如何,是否符合“詩”在本體上的意義,只要是其具備獨創(chuàng)性而非剽竊抄襲,就可算作是作品,受法律保護。
熊琦表示: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‘可版權性’認定,需要通過獨創(chuàng)性的其中要件——創(chuàng)造性加以認定。通過考察其作品最低限度的創(chuàng)造性是否由人獨立完成,才能加以判定。
蘭臺知識產權團隊的陳明濤、王涵兩名學者則認為,不管是設計人工智能的思想,還是算法本身,都無法獲得版權法的保護。但是,算法背后的代碼呈現(xiàn),可以作為計算機軟件獲得版權保護。
本報記者 蔣京洲 綜合
來源:四川法制報 責任編輯:王淑靜